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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回归本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其中,“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已成为法律法规。从2014年5月1日起,这条法规将正式启用。该法规的限定对纺织行业中服装及家用纺织品等终端消费品的宣传、销售或有直接影响。
长期以来,消费受众普遍感到各行业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的滥用已经到了失控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促成此次“驰名商标”被禁用于宣传和包装的商标法新条例出台的潜在推动力。在商业行为中的确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 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 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些都有悖于企业以产品质量为生命之本的原则。其实,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频频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而此项法规的出台是为了不再误导消费者。因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国家也会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我们应该理解为,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商标法实施后,我们的各种服装特别是内衣和床品曾密集出现在产品外包装及广告中的“驰名商标”字样将全部消失,此外,店面及专柜的形象广告中“驰名商标”字样也将不被允许出现。如此,企业暂时会有些不适应,但从长远看这是好事,道理既通俗又简单,如果你作为一个消费者,产品究竟好不好,绝不是看你的包装及广告上有没有“驰名商标”几个字,而是这个品牌的质量以及顾客使用后的真实感受。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明确阐述,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可见,以往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是对驰名商标本质的曲解甚至是践踏。
笔者认为,我们的纺织服装终端企业只需牢牢把握你所获得驰名商标的必备条件永不走样——必须有满足消费者所需要的功能和优异的物化特性即优良的产品质量;在社会上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在市场上有合适的市场价格;必须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有一支可靠的、优秀的技术队伍,能为消费者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那么,你的“驰名”纵然没有印在包装上,但却印在了千万消费者的心坎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