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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出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13部门6月29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宗文)
■ 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
1.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2.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国际营销网络、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
3. 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4. 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 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1. 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2. 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
3. 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
■ 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
1. 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
2. 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
3. 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
■ 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境外人员和资产安全
1. 健全境外企业管理机制。2. 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机制。3. 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
■ 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
1. 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
2. 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
3. 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4. 支持行业商(协)会积极发挥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作用,积极发挥境外中介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中介机构。
5. 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品牌培育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