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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版:签订著作权相关合同有哪些常见问题?
本期答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刘雅琳
问:如果我想要取得某个作品著作权或授权他人使用我的作品,是否一定要签订著作权合同呢?
答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我们建议针对上述事宜的约定都签订书面合同。这既是著作权的权利性质决定的,也是著作权法强调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作品虽然需要固定在载体上,但是它的价值并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必须依托有形的物质。想象一下,某个作品可以同时被固定在多个载体上,每个载体都是作品的一次复制,拥有一个作品的载体(一本书,一张CD),并不能拥有权利本身,而仅仅是拥有了使用作品的权利。从权利人的视角,我们可以把对作品的权利在同一时间,多个地域,授权给不同人使用。这种无形性,需要我们用协商一致的合同,用语言描述把它明确下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问:著作权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种类的合同?
答主:著作权合同是对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相关联事由进行约定的一系列合同的总称。如果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作为切入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在作品创作完成前签订的,约定著作权归属及创作要求的《委托创作合同》、《拍摄(摄制)合同》等;2.作品创作完成后,约定著作权使用、再创作方式及收益分配的《作品授权许可合同》、《作品改编协议》等;3.约定著作权权利转让或设立质押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质押协议》等。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依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问:委托创作合同忘记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法律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主: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后者情况下,委托人享有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问:作品授权许可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作品授权许可合同除了一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外,应明确约定授予的权利内容、是否是独家授权,授权是否可转让以及授权的期间和地域等。
在授权内容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权,上述权项著作权人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比较简单的,授权条款可以写成权利项目的列举,如图书出版合同中,授权内容经常为复制权、发行权。如果作品的使用方式比较复杂,想要尽可能的包括多种使用方式,建议可以采取“描述”式或“描述+列举”的表达方式,可以用商业语言描述许可人将以何种可能的方式使用,同时再列举相应的权利种类。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保证授权内容无歧义,不要留下模糊地带。
作品授权许可合同也应详细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包括约定作品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范围等。
问:授权许可合同中约定了非专有使用权的,还能就同一作品和第三方签订专有使用权吗?
答主:不可以。授权许可合同中约定被授权方有专有使用权的,被授权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独家使用该作品。如果这个作品本身已经签订过非专有使用权授权合同,那么权利人就应该注意在先授权到期或回收前,不要签订会导致授权冲突的授权协议。对此,建议权利人提前做好授权计划,在作品对外授权过程中做好授权管理,以便更充分的对作品进行开发利用。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